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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《國家體育總局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發布時間:2022-03-21 體規字〔2022〕2號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,有關廳、司、局,有關直屬單位,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,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,有關高校,有關企業: 《國家體育總局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》經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印發實施。 國家體育總局 2022年3月18日 國家體育總局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體育總局科技創新項目(以下簡稱體育科技創新項目)的順利實施,實現科學、規范、高效和公正的管理,根據國家科技管理有關規定,結合體育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組織開展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工作,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、國務院《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》,進一步發揮體育總局在體育行業科技創新需求凝煉、任務組織實施、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的作用,引導社會科技力量面向體育科技創新需求開展科研攻關,推進體育科技創新,推動體育強國建設。 第三條 體育科技創新項目,是指體育總局凝煉體育科技創新需求,引導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高新技術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圍繞需求,多渠道籌資落實研發經費、完成項目立項或簽訂科技服務合同,并經體育總局審定的項目。 第四條 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屬于體育總局科技項目。其完成情況將與科技成果入庫、科研平臺建設、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國家科技項目、創新平臺、人才團隊、科技獎勵等工作聯動,并作為體育領域科研平臺評估與認定、創新人才遴選與培養的重要指標。 第五條 體育科技創新項目組織實施遵循需求牽引、目標導向、權責明確、分類實施、動態管理的原則。 第六條 體育科技創新項目,主要包括國家隊科研攻關項目、創新研發項目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、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等。 國家隊科研攻關項目:應滿足國家隊備戰科醫保障工作需求,解決國家隊科學訓練瓶頸問題,具有理論和實踐創新。 創新研發項目:應響應體育領域科技攻關需求,開展基礎性、前瞻性理論研究或前沿性、應用性關鍵技術研發。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:應立足體育行業發展,以市場需求為導向,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裝備、新產品和新方法,促進體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,提升體育裝備質量及行業服務水平。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:應通過開展與境外機構聯合研究、技術交流等活動,推動我方與外方相關科技合作任務落實,提高我國體育科技國際合作水平和影響力。 第二章 組織管理職責 第七條 體育總局科教司(以下簡稱科教司)是體育科技創新項目的主管部門,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。科教司委托第三方作為負責體育科技創新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(以下簡稱管理機構),承擔項目管理、監督檢查、成果評價等工作。 第八條 承擔單位是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,按照項目任務約定,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保障條件,完成既定目標,確保項目取得預期成效。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,由第一承擔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履行相關職責,加強項目任務實施的統籌協調。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體育總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指南。項目指南由科教司根據相關規劃、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體育中心工作,向總局有關廳司局、直屬單位、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機構、高新技術企業等征集指南方向,并經專家研究、凝煉后形成。 第十條 申報單位根據年度項目指南要求,在申報期內完成相關材料編制,提交管理機構。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: (一)申報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、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、運行管理規范的科研機構、高等院校、企事業單位等; (二)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,信用良好,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; (三)具有項目實施能力和基礎,配備專業團隊,能提供實施項目所必備的保障條件。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須提供以下材料: (一)《體育科技創新項目申報書》; (二)原渠道立項及經費保障條件承諾書等相關證明材料; (三)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; (四)其他必要提供的材料。 第十三條 項目執行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,經費原則上不低于10萬元。同一申報人同期申報項目數量不超過2項,在研體育科技創新項目數量不超過2項。 第十四條 鼓勵以企業為主體、產學研相結合、跨行業等方式聯合申報。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,應事先簽訂聯合申報協議,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,并指定第一承擔單位。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須經形式審查和綜合評審。管理機構受理項目申報并開展形式審查。科教司組織評審專家,并會同有關單位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內容完整性、指南任務相符性、技術先進性等進行評審,形成擬立項項目清單。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由科教司從專家庫選取,實行回避制度和輪換機制。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,掌握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,并嚴格遵守客觀公正以及保密等評審要求。 第十七條 擬立項項目清單報總局批準后予以公示,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當年體育科技創新項目予以立項,并下達給有關承擔單位。項目承擔單位須與科教司簽訂《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履約承諾書》,明確任務要求,約定責任,作為項目實施、管理、成果評價的依據。 第十八條 原則上同一指南方向,擇優確定1個項目,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的,可同時支持但不超過2個項目。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機構報送《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年度進展報告》,當年立項項目除外。科教司委托管理機構每年適時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跟蹤督查,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整改。管理機構通過對項目執行情況評估,形成評估意見,以及進一步完善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,通過書面或會議方式向科教司報告。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中,承擔單位如須變更項目負責人、項目實施周期、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,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提交管理機構。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科教司審核。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不再受理變更申請。 第六章 項目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任務完成后,按原立項渠道驗收。項目通過驗收后,項目承擔單位應于3個月內將項目驗收等相關材料報管理機構,并對真實性負責。 第二十二條 科教司組織專家,會同有關單位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價。評價合格的項目經體育總局批準后予以結題,并作為體育總局科技成果統一登記,向社會公布。 第二十三條 體育科技創新項目實施動態管理,對存在下列情況的,科教司將從體育科技創新項目中予以撤銷。 (一)逾期未報備年度進展報告或重大調整事項的; (二)項目督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; (三)未通過重大調整事項審核的; (四)未通過原立項渠道驗收的; (五)提供的項目驗收等相關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; (六)未通過成果評價的。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,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。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,其運用、保護和管理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推廣項目成果,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,促進成果轉化,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。體育總局在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給予支持。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,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《科學技術保密規定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,切實做好密級評定、確認和保密管理。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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